根據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該法條的主要內容是: 1. 現役軍人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所規定的罪行時,應按照軍事審判法的規定進行追訴和審判。 2. 現役軍人在非戰時犯了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列的罪行,以及其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所規定的罪行時,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追訴和審判。 3.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法的適用。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現役軍人在戰時犯罪,無論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所規定的罪行,都應由軍事審判機關進行追訴和審判。 - 現役軍人在非戰時犯了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列的罪行,以及其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所規定的罪行時,也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追訴和審判。 -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法的適用,即使他們犯罪也應由一般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追訴和審判。 這些解釋是基於對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的分析,並參照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參考資料。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立法理由依黨團協商結論。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未修正。
依黨團協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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