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因應軍事審判法之修正,將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之罪修正為為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所屬各地方法院應於 102 年 8 月 15 日前成立軍事專業法庭(股)及選出承辦法官後陳報司法院,並優先參加 102 年陸海空軍刑法研習會研習
主旨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附表 2,業經本院 102 年 8 月13 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2154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如附件),並依說明二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立法院於 102 年 8 月 6 日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總統於 102 年 8 月 13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56091 號公布,將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之罪,由現行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修正為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爰修正旨揭辦法附表,於刑事特殊專業案件類別中新增軍事專業案件之類別,以及其所涵括案件之種類,俾利法院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該專業案件。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所屬各地方法院應於 102 年 8 月 15 日前成立軍事專業法庭(股)及選出承辦法官,其庭(股)數為 2 庭(股)至 3 庭(股);承辦該專庭(股)之法官資格為實任、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滿 2 年以上,性別不拘,並於選出後陳報本院。另本院法官學院已定於 102 年 9 月 2 日至 9 月 4 日舉辦 102年陸海空軍刑法研習會,由軍事專業法庭(股)法官優先參加研習。正 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院長室(含附件)、本院副院長室(含附件)、本院秘書長室(含附件)、本院副秘書長室(含附件)、本院秘書處(含附件)、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含附件)、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含附件)、本院參事室(含附件)、本院人事處(含附件)、本院會計處(含附件)、本院統計處(含附件)、本院政風處(含附件)、本院公共關係室(含附件)、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刊登司法院公報)(含附件)、司法週刊社(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