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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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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 2.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9條規定,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根據這條法條,軍事審判法實施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在處理案件時應關注被告的有利和不利情形。被告有權要求公務員為自己做出有利的處分。這保護了被告的利益,確保了公正和平等的訴訟程序。 例子:例如,在一個軍事審判案件中,被告可能要求公務員採取特定的程序或採取某種特殊措施,以便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公務員應根據被告的請求來對待案件,對被告有利的情況應給予特別注意,確保對被告公正對待。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1)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左列機關為初級軍事審判機關:   一、陸軍軍司令部。   二、陸軍師司令部。   三、陸軍獨立旅司令部。   四、海、空軍軍區司令部。   五、與前四款相等之軍事機關。   六、戰時縣政府或其相等機關,經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核准或授權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被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左列機關為初級軍事審判機關:   一、陸軍軍司令部。   二、陸軍師司令部。   三、陸軍獨立旅司令部。   四、海、空軍軍區司令部。   五、與前四款相等之軍事機關。   六、戰時縣政府或其相等機關,經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核准或授權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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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9 條規定:「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