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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9 條
- 1.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2.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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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9條規定,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根據這條法條,軍事審判法實施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在處理案件時應關注被告的有利和不利情形。被告有權要求公務員為自己做出有利的處分。這保護了被告的利益,確保了公正和平等的訴訟程序。 例子:例如,在一個軍事審判案件中,被告可能要求公務員採取特定的程序或採取某種特殊措施,以便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公務員應根據被告的請求來對待案件,對被告有利的情況應給予特別注意,確保對被告公正對待。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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