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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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條,軍事審判法所指的軍法人員包括軍法官、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通譯及執法官兵。 其中,軍法官指的是軍事法院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等人的統稱。 這些法條的解釋可參考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源資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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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