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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1 條

  1. 1.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 一、經軍法官或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
  2. 2.前項第一款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
  3. 3.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與受國防專業訓練之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4. 4.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司法人員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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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1條,軍法官的任用需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 通過軍法官或司法官考試。 2. 通過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並通過國防專業訓練。 3.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並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並通過國防專業訓練。 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而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的人員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以及國防專業訓練的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算等相關事項,由國防部依法定規定制定辦法。 此外,軍法官之外的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和通譯之任用,除非另有規定,適用司法人員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軍事審判法第11條確定了軍法官的任用資格和相關程序,並提到了甄選條件、考試舉辦單位和其他相關法規的適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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