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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 條

  1. 1.軍法官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
  2. 2.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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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2條的規定,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除非本人同意,也不能調任軍法官以外的職務。如果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的職務,其年資和待遇仍然按照軍法官的規定計算。這表示軍法官在職務調動和待遇方面享有一定的保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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