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12

快速跳轉
  1. 1.軍法官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
  2. 2.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2條的規定,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除非本人同意,也不能調任軍法官以外的職務。如果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的職務,其年資和待遇仍然按照軍法官的規定計算。這表示軍法官在職務調動和待遇方面享有一定的保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   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軍法以外職務」修正為「軍法官以外職務」,以資明確。   三、軍法官以外職務,如軍法行政、法制、獄政、軍事採購及軍法教官等,係以支援審檢事務,提昇軍法公信為重心,任重事繁,非有審檢實務經驗之人,不能勝任,爰參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意旨,明定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俾得選調優秀之軍法官轉任,增列為第二項。

  • 名詞
  • 減俸名詞
  • 停職名詞
  • 免職名詞
(0450622 制定)

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軍法以外職務」修正為「軍法官以外職務」,以資明確。   三、軍法官以外職務,如軍法行政、法制、獄政、軍事採購及軍法教官等,係以支援審檢事務,提昇軍法公信為重心,任重事繁,非有審檢實務經驗之人,不能勝任,爰參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意旨,明定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俾得選調優秀之軍法官轉任,增列為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2 條規定:「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