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2條的規定,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除非本人同意,也不能調任軍法官以外的職務。如果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的職務,其年資和待遇仍然按照軍法官的規定計算。這表示軍法官在職務調動和待遇方面享有一定的保障。
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 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軍法以外職務」修正為「軍法官以外職務」,以資明確。 三、軍法官以外職務,如軍法行政、法制、獄政、軍事採購及軍法教官等,係以支援審檢事務,提昇軍法公信為重心,任重事繁,非有審檢實務經驗之人,不能勝任,爰參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意旨,明定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俾得選調優秀之軍法官轉任,增列為第二項。
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軍法以外職務」修正為「軍法官以外職務」,以資明確。 三、軍法官以外職務,如軍法行政、法制、獄政、軍事採購及軍法教官等,係以支援審檢事務,提昇軍法公信為重心,任重事繁,非有審檢實務經驗之人,不能勝任,爰參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意旨,明定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俾得選調優秀之軍法官轉任,增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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