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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法官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
  2. 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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