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13

快速跳轉

軍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條規定,軍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這是為了確保軍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其受到政黨利益或影響的影響,以確保其執行審判工作的客觀性。這一規定也使得軍法官能夠專注於處理審判事務,避免利益衝突或政治介入。這一規定對軍法官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並體現了軍事審判的特殊性和專業性。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 範例: 以軍事審判法第13條為基礎,如果一名軍法官參加政黨活動,這是違反該法規定的,可能會引起倫理和專業的問題,並對其審判案件的公正性產生潛在的影響。因此,軍法官在執行職務期間應遵守這一規定,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態度。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本法稱軍法人員者,謂軍事審判機關之軍法主官、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檢驗員、通譯及執法官兵。   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審判機關之軍法主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公設辯護人。   本法稱審判官者,謂軍事審判官及軍官參與審判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本法稱軍法人員者,謂軍事審判機關之軍法主官、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檢驗員、通譯及執法官兵。   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審判機關之軍法主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公設辯護人。   本法稱審判官者,謂軍事審判官及軍官參與審判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3 條規定:「軍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