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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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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條規定,軍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這是為了確保軍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其受到政黨利益或影響的影響,以確保其執行審判工作的客觀性。這一規定也使得軍法官能夠專注於處理審判事務,避免利益衝突或政治介入。這一規定對軍法官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並體現了軍事審判的特殊性和專業性。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 範例: 以軍事審判法第13條為基礎,如果一名軍法官參加政黨活動,這是違反該法規定的,可能會引起倫理和專業的問題,並對其審判案件的公正性產生潛在的影響。因此,軍法官在執行職務期間應遵守這一規定,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態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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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3 條規定:「軍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