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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4 條
- 1.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
- 2.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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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 14 條規定如下: 1.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 2. 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依照這條法規,當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無法立即派任新職,他們仍然可以繼續領取原本職位的全額薪資,並且盡快被指派到新的職位上。這段編餘期間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這個法條的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名軍法官原本在某個軍事單位服務,後來因編制調整而沒有立即被派遣到新的職位上,那麼他仍然可以保持原有職位的薪資待遇,直到他被重新指派到新的職位為止。這個編餘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果這名軍法官在一年之內沒有被指派到新職位,那麼相關單位就需要重新考慮他的職位安排。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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