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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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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
  2. 2.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 14 條規定如下: 1.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 2. 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依照這條法規,當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無法立即派任新職,他們仍然可以繼續領取原本職位的全額薪資,並且盡快被指派到新的職位上。這段編餘期間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這個法條的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名軍法官原本在某個軍事單位服務,後來因編制調整而沒有立即被派遣到新的職位上,那麼他仍然可以保持原有職位的薪資待遇,直到他被重新指派到新的職位為止。這個編餘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果這名軍法官在一年之內沒有被指派到新職位,那麼相關單位就需要重新考慮他的職位安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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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4 條規定:「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前項編餘期間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