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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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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
  2. 2.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 14 條規定如下: 1.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 2. 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依照這條法規,當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無法立即派任新職,他們仍然可以繼續領取原本職位的全額薪資,並且盡快被指派到新的職位上。這段編餘期間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這個法條的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名軍法官原本在某個軍事單位服務,後來因編制調整而沒有立即被派遣到新的職位上,那麼他仍然可以保持原有職位的薪資待遇,直到他被重新指派到新的職位為止。這個編餘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果這名軍法官在一年之內沒有被指派到新職位,那麼相關單位就需要重新考慮他的職位安排。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左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   一、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者。   二、具有司法官或縣司法處審判官之資格者。   三、在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軍法官資格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   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對編餘的軍法官未派新職者,仍支領全薪之規定過度保障,恐形成不工作而領乾薪,於第一項增列「並儘速指派新職」。   三、另增訂第二項為「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左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   一、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者。   二、具有司法官或縣司法處審判官之資格者。   三、在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軍法官資格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對編餘的軍法官未派新職者,仍支領全薪之規定過度保障,恐形成不工作而領乾薪,於第一項增列「並儘速指派新職」。   三、另增訂第二項為「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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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4 條規定:「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前項編餘期間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