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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
  2. 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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