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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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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5條規定,根據部隊任務需要,國防部可在適當地區設立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在戰時,地方軍事法院可以被授權在特定部隊中設立臨時法庭。根據這條法條,國防部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同地區設立特別的軍事法院或分院,也可以在戰時授權地方軍事法院設立臨時法庭。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事審判能夠有效地進行,並在需要時提供特別的審判設施。根據最新的資料,本條可能還沒有出現過具體的案例,因此沒有具體的範例可以提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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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5 條規定:「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