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軍事審判法第15條規定,根據部隊任務需要,國防部可在適當地區設立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在戰時,地方軍事法院可以被授權在特定部隊中設立臨時法庭。根據這條法條,國防部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同地區設立特別的軍事法院或分院,也可以在戰時授權地方軍事法院設立臨時法庭。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事審判能夠有效地進行,並在需要時提供特別的審判設施。根據最新的資料,本條可能還沒有出現過具體的案例,因此沒有具體的範例可以提供。
軍事審判機關軍法主官,秉承該管軍事長官之命,綜理軍法行政事務,指揮軍事法庭之組織及檢察事務之分配。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地方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並規定戰時得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以應軍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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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軍法主官,秉承該管軍事長官之命,綜理軍法行政事務,指揮軍事法庭之組織及檢察事務之分配。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地方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並規定戰時得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以應軍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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