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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5 條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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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5條規定,根據部隊任務需要,國防部可在適當地區設立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在戰時,地方軍事法院可以被授權在特定部隊中設立臨時法庭。根據這條法條,國防部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同地區設立特別的軍事法院或分院,也可以在戰時授權地方軍事法院設立臨時法庭。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事審判能夠有效地進行,並在需要時提供特別的審判設施。根據最新的資料,本條可能還沒有出現過具體的案例,因此沒有具體的範例可以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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