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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6 條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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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條,國防部可根據部隊任務需要,在適當地區設立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並且在戰時,高等軍事法院可以被授權在作戰區設置臨時法庭。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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