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條,國防部可根據部隊任務需要,在適當地區設立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並且在戰時,高等軍事法院可以被授權在作戰區設置臨時法庭。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軍事審判機關置軍事審判官若干人,依本編第三章第一節之規定,組織軍事法庭,行使審判職權。 有二以上軍事審判官時,以一人為主任軍事審判官。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高等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並規定戰時得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以應軍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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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置軍事審判官若干人,依本編第三章第一節之規定,組織軍事法庭,行使審判職權。 有二以上軍事審判官時,以一人為主任軍事審判官。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高等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並規定戰時得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以應軍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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