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7條,國防部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立最高軍事法院。在戰時,最高軍事法院可以被授權在戰區設立臨時法庭。這意味著最高軍事法院在和平時期負責審理軍事案件,而在戰時則可能根據需要在戰區設立臨時法庭。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最高軍事法院在戰區設立臨時法庭是合法的。
軍事審判機關置軍事檢察官若干人,依本編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行使檢察職權。 有二以上軍事檢察官時,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 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其軍事檢察官,由其長官兼任之。
軍事審判機關置軍事檢察官若干人,依本編第四章之規定,行使檢察職權。 有二以上軍事檢察官時,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 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其軍事檢察官,由其長官兼任之。
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最高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並規定戰時得於戰區設臨時法庭,以應軍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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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置軍事檢察官若干人,依本編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行使檢察職權。 有二以上軍事檢察官時,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 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其軍事檢察官,由其長官兼任之。
軍事審判機關置軍事檢察官若干人,依本編第四章之規定,行使檢察職權。 有二以上軍事檢察官時,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 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其軍事檢察官,由其長官兼任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最高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並規定戰時得於戰區設臨時法庭,以應軍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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