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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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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7條,國防部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立最高軍事法院。在戰時,最高軍事法院可以被授權在戰區設立臨時法庭。這意味著最高軍事法院在和平時期負責審理軍事案件,而在戰時則可能根據需要在戰區設立臨時法庭。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最高軍事法院在戰區設立臨時法庭是合法的。

立法沿革 3

(0450622 制定)

軍事審判機關置軍事檢察官若干人,依本編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行使檢察職權。   有二以上軍事檢察官時,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   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其軍事檢察官,由其長官兼任之。

(0561201 修正)

軍事審判機關置軍事檢察官若干人,依本編第四章之規定,行使檢察職權。   有二以上軍事檢察官時,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   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其軍事檢察官,由其長官兼任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最高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並規定戰時得於戰區設臨時法庭,以應軍事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軍事審判機關置軍事檢察官若干人,依本編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行使檢察職權。   有二以上軍事檢察官時,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   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其軍事檢察官,由其長官兼任之。

(0561201 修正)

軍事審判機關置軍事檢察官若干人,依本編第四章之規定,行使檢察職權。   有二以上軍事檢察官時,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   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其軍事檢察官,由其長官兼任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最高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並規定戰時得於戰區設臨時法庭,以應軍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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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7 條規定:「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