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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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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
  2. 2.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8條規定了軍事法院及分院的組織和行政監督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設有院長和軍事審判官,並由軍事審判官兼任院長,負責綜理各該法院的行政事務。 軍事法院軍法行政的監督由不同層級的機構進行,但應注意,這些監督不能影響審判權的行使。具體來說,根據該條規定: 1. 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2. 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最高軍事法院、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3. 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高等軍事法院、其分院、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4. 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5. 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6. 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以上是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條所提供的資訊。這些監督的目的是確保軍事法院的運作正常,並保護審判權的獨立性。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以外職務。

(0881001 全文修正)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各級軍事法院置院長及軍事審判官,並由軍事審判官兼任院長,綜理行政事務。   三、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四條,明定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及其限制,並列為第二項。

  • 審判權名詞
(0450622 制定)

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以外職務。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各級軍事法院置院長及軍事審判官,並由軍事審判官兼任院長,綜理行政事務。   三、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四條,明定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及其限制,並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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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各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