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18 條

  1. 1.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
  2. 2.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8條規定了軍事法院及分院的組織和行政監督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設有院長和軍事審判官,並由軍事審判官兼任院長,負責綜理各該法院的行政事務。 軍事法院軍法行政的監督由不同層級的機構進行,但應注意,這些監督不能影響審判權的行使。具體來說,根據該條規定: 1. 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2. 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最高軍事法院、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3. 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高等軍事法院、其分院、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4. 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5. 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6. 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以上是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條所提供的資訊。這些監督的目的是確保軍事法院的運作正常,並保護審判權的獨立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