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19條規定了軍事法院及分院的設立和組織。根據這條法規,各級軍事法院和分院根據軍事審判法的規定設置審判庭,並根據工作的繁忙程度來確定庭的數量。在每個庭裡,應該設立一位庭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負責監督該庭的工作事務。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軍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依本法所定之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 前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軍事法院依其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依事務之繁簡而定,以便分庭辦事,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各庭置庭長一人,以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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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軍事法院依其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依事務之繁簡而定,以便分庭辦事,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各庭置庭長一人,以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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