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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依本法所定之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
  2. 前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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