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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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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依本法所定之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
  2. 2.前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9條規定了軍事法院及分院的設立和組織。根據這條法規,各級軍事法院和分院根據軍事審判法的規定設置審判庭,並根據工作的繁忙程度來確定庭的數量。在每個庭裡,應該設立一位庭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負責監督該庭的工作事務。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0881001 全文修正)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依本法所定之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   前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軍事法院依其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依事務之繁簡而定,以便分庭辦事,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各庭置庭長一人,以監督各該庭事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軍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軍事法院依其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依事務之繁簡而定,以便分庭辦事,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各庭置庭長一人,以監督各該庭事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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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9 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依本法所定之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前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