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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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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2. 2.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0條,該條款有兩項規定。第一項指出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都會設置若干公設辯護人,負責指定辯護案件的辯護工作。第二項規定當有兩個以上的公設辯護人時,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公設辯護人,負責監督和分配公設辯護的事務。 根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第20條,軍事法院和分院都設有公設辯護人,他們負責指派辯護律師處理特定的辯護案件。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公設辯護人,則會指定一人擔任主任公設辯護人,負責監督和分配公設辯護的工作。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法官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各該級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長官得命令停職。但仍照支薪給之全數:   一、因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二、因病不能任職在一年以上者。   因前項第二款之規定停職逾一年者,應予免職。

(0881001 全文修正)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以辦理本法第七十四條指定辯護案件,列為第一項。   三、明定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是項業務,列為第二項。

  • 公設辯護人名詞
(0450622 制定)

軍法官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各該級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長官得命令停職。但仍照支薪給之全數:   一、因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二、因病不能任職在一年以上者。   因前項第二款之規定停職逾一年者,應予免職。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以辦理本法第七十四條指定辯護案件,列為第一項。   三、明定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是項業務,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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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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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0 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