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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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 2.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0條,該條款有兩項規定。第一項指出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都會設置若干公設辯護人,負責指定辯護案件的辯護工作。第二項規定當有兩個以上的公設辯護人時,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公設辯護人,負責監督和分配公設辯護的事務。 根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第20條,軍事法院和分院都設有公設辯護人,他們負責指派辯護律師處理特定的辯護案件。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公設辯護人,則會指定一人擔任主任公設辯護人,負責監督和分配公設辯護的工作。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公設辯護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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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