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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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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2. 2.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0條,該條款有兩項規定。第一項指出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都會設置若干公設辯護人,負責指定辯護案件的辯護工作。第二項規定當有兩個以上的公設辯護人時,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公設辯護人,負責監督和分配公設辯護的事務。 根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第20條,軍事法院和分院都設有公設辯護人,他們負責指派辯護律師處理特定的辯護案件。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公設辯護人,則會指定一人擔任主任公設辯護人,負責監督和分配公設辯護的工作。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公設辯護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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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0 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