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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2. 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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