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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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條,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時,會設置若干書記官,他們受軍事審判官的指揮和監督,負責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當有兩人以上的書記官時,會指定一人擔任主任書記官。 依照最新的軍事審判法相關資料,軍事法院和分院會有書記官負責處理審判事務的紀錄、編案、統計和文書工作。他們收到軍法官的指揮和監督。在有兩人以上的情況下,會指派一人擔任主任書記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書記官名詞
- 記錄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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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