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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2.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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