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條,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時,會設置若干書記官,他們受軍事審判官的指揮和監督,負責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當有兩人以上的書記官時,會指定一人擔任主任書記官。 依照最新的軍事審判法相關資料,軍事法院和分院會有書記官負責處理審判事務的紀錄、編案、統計和文書工作。他們收到軍法官的指揮和監督。在有兩人以上的情況下,會指派一人擔任主任書記官。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書記官在二人以上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以監督是項業務。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書記官在二人以上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以監督是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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