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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1 條
- 1.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 2.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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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條,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時,會設置若干書記官,他們受軍事審判官的指揮和監督,負責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當有兩人以上的書記官時,會指定一人擔任主任書記官。 依照最新的軍事審判法相關資料,軍事法院和分院會有書記官負責處理審判事務的紀錄、編案、統計和文書工作。他們收到軍法官的指揮和監督。在有兩人以上的情況下,會指派一人擔任主任書記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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