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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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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2. 2.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條,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時,會設置若干書記官,他們受軍事審判官的指揮和監督,負責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當有兩人以上的書記官時,會指定一人擔任主任書記官。 依照最新的軍事審判法相關資料,軍事法院和分院會有書記官負責處理審判事務的紀錄、編案、統計和文書工作。他們收到軍法官的指揮和監督。在有兩人以上的情況下,會指派一人擔任主任書記官。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

(0881001 全文修正)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書記官在二人以上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以監督是項業務。

  • 書記官名詞
  • 記錄名詞
(0450622 制定)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書記官在二人以上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以監督是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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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1 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