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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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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條的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可以設置通譯和執法官兵,他們的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的指揮和監督。這意味著在軍事審判過程中,軍事法院可以安排通譯人員和具有執法權限的軍人協助進行審判工作,並且他們必須遵守軍事審判官的指揮和監督。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審判過程的順利進行和保證審判結果的正確性。這條法規的適用范圍包括各級軍事法院和分院,這些法院在審理軍事案件時可以根據需要選派通譯和執法人員來協助辦案。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事審判機關辦理審判、檢察事務,置書記官,受軍法主官、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掌理紀錄、編案、統計、文牘等事務。

(0881001 全文修正)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並增置「執法官兵」,以應實需。   三、各級軍事法院並無設置「檢驗員」之必要,爰將原條文之「檢驗員」刪除。

  • 通譯名詞
(0450622 制定)

軍事審判機關辦理審判、檢察事務,置書記官,受軍法主官、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掌理紀錄、編案、統計、文牘等事務。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並增置「執法官兵」,以應實需。   三、各級軍事法院並無設置「檢驗員」之必要,爰將原條文之「檢驗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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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2 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