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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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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3條,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的編裝和員額是由國防部來決定的。根據這個規定,軍事法院的組織和人員配置是由國防部負責安排和調整的。這條法律規定確保了軍事法院的運作和職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掌控。具體的編裝和員額安排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根據國防部的相關指示和規劃來確定。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詳細解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事審判機關得置檢驗員及通譯,其執行職務,受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0881001 全文修正)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級軍事法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軍事審判機關得置檢驗員及通譯,其執行職務,受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級軍事法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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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3 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