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3條,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的編裝和員額是由國防部來決定的。根據這個規定,軍事法院的組織和人員配置是由國防部負責安排和調整的。這條法律規定確保了軍事法院的運作和職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掌控。具體的編裝和員額安排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根據國防部的相關指示和規劃來確定。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詳細解釋。
軍事審判機關得置檢驗員及通譯,其執行職務,受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級軍事法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事審判機關得置檢驗員及通譯,其執行職務,受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級軍事法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