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24

快速跳轉
  1. 1.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2. 2.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3. 3.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4條的規定,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可以由一位審判官獨任,也可以由三位審判官合議進行。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則必須由三位審判官合議進行,其中至少要有兩位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則需要五位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合議進行。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修正2017.12.29)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書記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準用司法人員之規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地方軍事法院之法庭組織方式及高等與最高軍事法院審判官之官等,以示慎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書記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準用司法人員之規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地方軍事法院之法庭組織方式及高等與最高軍事法院審判官之官等,以示慎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4 條規定:「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