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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4 條

  1. 1.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2. 2.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3. 3.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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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4條的規定,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可以由一位審判官獨任,也可以由三位審判官合議進行。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則必須由三位審判官合議進行,其中至少要有兩位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則需要五位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合議進行。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修正2017.12.2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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