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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2. 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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