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之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呈由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26 條的規定,若因為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導致合議庭人數不足時,可由上級軍事法院呈請同級臨時調充人員。這表示當在軍事審判案件中,因合議庭成員不足而無法組成,上級軍事法院可以從同級其他法院調派人員加入合議庭,以確保庭審的正常進行。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提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來證實此條規定在實際應用中的情況。
審判庭為初審軍事法庭,其區分如左: 一、簡易審判庭,以審判官一人獨任行之。 二、普通審判庭,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 三、高等審判庭,以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合議庭之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呈由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軍法人員」修正為「軍事審判官」。 三、將原條文「得商由就近軍事審判機關或呈由上級臨時調充之」等文字修正為「得呈由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以免產生下級軍事法院軍法官調派到上級軍事法院擔任審判之情事。
審判庭為初審軍事法庭,其區分如左: 一、簡易審判庭,以審判官一人獨任行之。 二、普通審判庭,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 三、高等審判庭,以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軍法人員」修正為「軍事審判官」。 三、將原條文「得商由就近軍事審判機關或呈由上級臨時調充之」等文字修正為「得呈由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以免產生下級軍事法院軍法官調派到上級軍事法院擔任審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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