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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6 條
合議庭之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呈由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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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26 條的規定,若因為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導致合議庭人數不足時,可由上級軍事法院呈請同級臨時調充人員。這表示當在軍事審判案件中,因合議庭成員不足而無法組成,上級軍事法院可以從同級其他法院調派人員加入合議庭,以確保庭審的正常進行。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提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來證實此條規定在實際應用中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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