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尉官、士官、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
軍事審判法第27條規定了地方軍事法院的管轄範圍,即尉官、士官、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應由地方軍事法院審理。根據最新的軍事審判法,這些案件應該由地方軍事法院進行初審,以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 第2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L0060001&cabinet=introduction&id=24
簡易及普通審判庭,各級軍事審判機關均得組織之。但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以組織簡易審判庭為限。 高等審判庭,由國防部組織之。但高級軍事審判機關經授權者,亦得組織之。
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尉官、士官、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以身分管轄方式,明定地方軍事法院管轄案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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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及普通審判庭,各級軍事審判機關均得組織之。但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以組織簡易審判庭為限。 高等審判庭,由國防部組織之。但高級軍事審判機關經授權者,亦得組織之。
一、本條新增。 二、以身分管轄方式,明定地方軍事法院管轄案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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