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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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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將官、校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 二、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 三、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軍事審判法第28條,高等軍事法院擁有以下的案件管轄權: 一、將官、校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這意味著高等軍事法院負責審理將官、校官以及同等級別的軍人犯罪案件的初審。 二、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當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進行初始審判並做出判決後,當事人若不服該判決,可以向高等軍事法院提起上訴。高等軍事法院將負責審理這些案件並對其做出新的判決。 三、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如果當事人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的裁定不滿意,他們可以向高等軍事法院提起抗告。高等軍事法院將對這些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新的裁定。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地方軍事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做出了初審判決,被告不滿意這個判決並決定上訴。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8條,他可以向高等軍事法院提起上訴,高等軍事法院將負責審理這個案件並作出新的判決。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覆判庭為第二審軍事法庭,其區分如左:   一、普通覆判庭,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簡任級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二、高等覆判庭,以簡任級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將官、校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   二、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   三、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案件之範圍。   三、為維繫軍中倫理,將、校官之初審案件,劃歸高等軍事法院管轄。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覆判庭為第二審軍事法庭,其區分如左:   一、普通覆判庭,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簡任級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二、高等覆判庭,以簡任級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案件之範圍。   三、為維繫軍中倫理,將、校官之初審案件,劃歸高等軍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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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8 條規定:「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將官、校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 二、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