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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9 條
最高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 二、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三、本法第二百零四條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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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9條規定了最高軍事法院的管轄案件,包括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以及本法第二百零四條之案件。 依照此法條,最高軍事法院有權審理以上提到的案件。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被告方不滿高等軍事法院的初審判決,他可以向最高軍事法院提起上訴。同樣地,如果一個被告方不同意高等軍事法院的初審裁定,他可以向最高軍事法院提起抗告。此外,最高軍事法院還可以處理與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四條有關的案件。 以上是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9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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