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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204 條

  1. 1.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於作戰區域內,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法院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先予審理,隨後補送卷宗及證物。但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補送卷宗及證物。
  2. 2.前項規定,如事後發覺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原審軍事法院之審判人員應依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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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04條的規定: 1. 在敵前犯專科死刑案件中,如果宣告死刑對於作戰確有重大關係的情況,原審軍事法院可以先將被告的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以及必須緊急處置的理由摘要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審理,之後再補送卷宗和證物。但如果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義的話,應該立即電令原審軍事法院補送卷宗和證物。 2. 如果在事後發現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的情況,原審軍事法院的審判人員應當依法處理罪行。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提供與軍事審判法第204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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