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04條的規定: 1. 在敵前犯專科死刑案件中,如果宣告死刑對於作戰確有重大關係的情況,原審軍事法院可以先將被告的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以及必須緊急處置的理由摘要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審理,之後再補送卷宗和證物。但如果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義的話,應該立即電令原審軍事法院補送卷宗和證物。 2. 如果在事後發現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的情況,原審軍事法院的審判人員應當依法處理罪行。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提供與軍事審判法第204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
覆判庭認為聲請覆判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聲請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於作戰區域內,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法院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先予審理,隨後補送卷宗及證物。但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補送卷宗及證物。 前項規定,如事後發覺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原審軍事法院之審判人員應依法治罪。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四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覆判機關」及「覆判庭」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 三、鑑於懲治叛亂條例已經廢止,並為切合軍事審判程序係基於軍事需要而設之本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鎮壓叛亂維持治安確有重大關係」修正為「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蓋敵前為與敵對峙攻守之要衝,其犯專科死刑而宣告死刑之案件,均屬嚴重之罪行,非從速處置,不足以安定民心士氣,甚或影響戰事,故如足致新喪士氣或貽誤軍機,即屬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至所稱「隨後補送卷證」,在時間上應視當時前後方之交通情形、敵我情勢及戰鬥狀況而定,要不能有不必要之遷延。 四、第二項有關事責任之歸屬,因軍法機關改採地區制,第一項認定「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之權限,既屬軍事法院,其責任亦當然歸屬軍事法院,爰將「軍事長官」排除於應依法治罪之列。
覆判庭認為聲請覆判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聲請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四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覆判機關」及「覆判庭」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 三、鑑於懲治叛亂條例已經廢止,並為切合軍事審判程序係基於軍事需要而設之本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鎮壓叛亂維持治安確有重大關係」修正為「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蓋敵前為與敵對峙攻守之要衝,其犯專科死刑而宣告死刑之案件,均屬嚴重之罪行,非從速處置,不足以安定民心士氣,甚或影響戰事,故如足致新喪士氣或貽誤軍機,即屬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至所稱「隨後補送卷證」,在時間上應視當時前後方之交通情形、敵我情勢及戰鬥狀況而定,要不能有不必要之遷延。 四、第二項有關事責任之歸屬,因軍法機關改採地區制,第一項認定「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之權限,既屬軍事法院,其責任亦當然歸屬軍事法院,爰將「軍事長官」排除於應依法治罪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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