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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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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戰時上訴之案件,不適用之。但提審或蒞審之案件,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覆判機關對於覆判案件之判決,應自覆判庭接受卷宗、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由覆判庭聲請覆判機關長官核准展期,展期每次二十日,以二次為限。   前項審限規定,於提審或蒞審時不適用之。   書記官接受判決原本後,應於七日內制作判決正本,送達軍事檢察官、聲請人及被告。

(0881001 全文修正)

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戰時上訴之案件,不適用之。但提審或蒞審之案件,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條移列。   二、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三、提審或蒞審均依初審程序行之,為維護被告利益,應准有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爰增訂但書之規定。

(0450622 制定)

覆判機關對於覆判案件之判決,應自覆判庭接受卷宗、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由覆判庭聲請覆判機關長官核准展期,展期每次二十日,以二次為限。   前項審限規定,於提審或蒞審時不適用之。   書記官接受判決原本後,應於七日內制作判決正本,送達軍事檢察官、聲請人及被告。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條移列。   二、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三、提審或蒞審均依初審程序行之,為維護被告利益,應准有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爰增訂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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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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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03 條規定:「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戰時上訴之案件,不適用之。但提審或蒞審之案件,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0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