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戰時上訴之案件,不適用之。但提審或蒞審之案件,不在此限。
我不知道。
覆判機關對於覆判案件之判決,應自覆判庭接受卷宗、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由覆判庭聲請覆判機關長官核准展期,展期每次二十日,以二次為限。 前項審限規定,於提審或蒞審時不適用之。 書記官接受判決原本後,應於七日內制作判決正本,送達軍事檢察官、聲請人及被告。
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戰時上訴之案件,不適用之。但提審或蒞審之案件,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條移列。 二、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三、提審或蒞審均依初審程序行之,為維護被告利益,應准有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爰增訂但書之規定。
覆判機關對於覆判案件之判決,應自覆判庭接受卷宗、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由覆判庭聲請覆判機關長官核准展期,展期每次二十日,以二次為限。 前項審限規定,於提審或蒞審時不適用之。 書記官接受判決原本後,應於七日內制作判決正本,送達軍事檢察官、聲請人及被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條移列。 二、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三、提審或蒞審均依初審程序行之,為維護被告利益,應准有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爰增訂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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