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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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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2. 2.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02條規定了戰時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和通知程序。根據該條,戰時上訴案件可以以書面審理,但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行言詞審理。當進行提審或蒞審時,必須通知原審的軍事法院,如果被告在押,還需要由其將通知轉知給監所長官。 參考資料: 1. 軍事審判法第202條 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印公布的《軍事審判法》全文,經檢核當中包含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上訴名詞
  • 提審名詞
  • 被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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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規定:「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