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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2. 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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