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202條規定了戰時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和通知程序。根據該條,戰時上訴案件可以以書面審理,但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行言詞審理。當進行提審或蒞審時,必須通知原審的軍事法院,如果被告在押,還需要由其將通知轉知給監所長官。 參考資料: 1. 軍事審判法第202條 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印公布的《軍事審判法》全文,經檢核當中包含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的規定。
提審或蒞審,被告經依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九條移列。 二、按提審及蒞審之戰時上訴制度,具有發現真實、維護審判公正及避免案件一再發回致久懸不決等多項功能,故予保留,惟上訴行提審或蒞審之目的,既在於行言詞審理,爰於第一項後段予以明定。 三、第二項將「令知」修正為「通知」、「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提審或蒞審,被告經依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九條移列。 二、按提審及蒞審之戰時上訴制度,具有發現真實、維護審判公正及避免案件一再發回致久懸不決等多項功能,故予保留,惟上訴行提審或蒞審之目的,既在於行言詞審理,爰於第一項後段予以明定。 三、第二項將「令知」修正為「通知」、「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