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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2 條

  1. 1.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2. 2.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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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02條規定了戰時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和通知程序。根據該條,戰時上訴案件可以以書面審理,但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行言詞審理。當進行提審或蒞審時,必須通知原審的軍事法院,如果被告在押,還需要由其將通知轉知給監所長官。 參考資料: 1. 軍事審判法第202條 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印公布的《軍事審判法》全文,經檢核當中包含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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