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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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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2. 2.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02條規定了戰時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和通知程序。根據該條,戰時上訴案件可以以書面審理,但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行言詞審理。當進行提審或蒞審時,必須通知原審的軍事法院,如果被告在押,還需要由其將通知轉知給監所長官。 參考資料: 1. 軍事審判法第202條 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印公布的《軍事審判法》全文,經檢核當中包含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提審或蒞審,被告經依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0881001 全文修正)

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九條移列。   二、按提審及蒞審之戰時上訴制度,具有發現真實、維護審判公正及避免案件一再發回致久懸不決等多項功能,故予保留,惟上訴行提審或蒞審之目的,既在於行言詞審理,爰於第一項後段予以明定。   三、第二項將「令知」修正為「通知」、「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 上訴名詞
  • 提審名詞
  • 被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提審或蒞審,被告經依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九條移列。   二、按提審及蒞審之戰時上訴制度,具有發現真實、維護審判公正及避免案件一再發回致久懸不決等多項功能,故予保留,惟上訴行提審或蒞審之目的,既在於行言詞審理,爰於第一項後段予以明定。   三、第二項將「令知」修正為「通知」、「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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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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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規定:「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