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2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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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02條規定了戰時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和通知程序。根據該條,戰時上訴案件可以以書面審理,但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行言詞審理。當進行提審或蒞審時,必須通知原審的軍事法院,如果被告在押,還需要由其將通知轉知給監所長官。 參考資料: 1. 軍事審判法第202條 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印公布的《軍事審判法》全文,經檢核當中包含軍事審判法第 202 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上訴名詞
- 提審名詞
- 被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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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