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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1 條

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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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01條規定,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可以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如果在原審中沒有論述關鍵問題或在上訴審中提出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或辯解卻不被採納,應該補充記載其理由。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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