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軍事審判法第201條規定,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可以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如果在原審中沒有論述關鍵問題或在上訴審中提出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或辯解卻不被採納,應該補充記載其理由。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0
提審或蒞審之案件,覆判機關應就原判決經聲請覆判之部份調查之。
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三條移列。 二、按第二審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認定者,完全一致時,自毋庸更為記載,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將「事實及證據」修正為「事實、證據及理由」。 三、文字相應作修正。
提審或蒞審之案件,覆判機關應就原判決經聲請覆判之部份調查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三條移列。 二、按第二審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認定者,完全一致時,自毋庸更為記載,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將「事實及證據」修正為「事實、證據及理由」。 三、文字相應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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