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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規定於強制工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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