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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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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對於上訴之案件,因原判決違背法令致影響事實之認定,或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者,應發回或發交原上訴或初審軍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99條,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在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時,若原判決違背法令且影響了對事實的判斷,或者未告知管轄錯誤是不當的,則應將該案發回或發交原先審理上訴或初審的軍事法院。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施行法律例國防部軍人司法案件判決發出後發覺有法律之違背時,應該發回或發交原上訴或初審軍事法院,並且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應將其辦別。這意味著當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認為原判決有法律違背的情況時,應該將該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這是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和確定性。 軍事審判法第199條也被認為是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政府公報106年第40期,若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認為原判決有法律違背的情況,這意味著原判決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處遇。因此,根據法律的要求,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應該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確保正確的法律應用。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覆審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   提審或蒞審,應令知原審軍事審判機關;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0881001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對於上訴之案件,因原判決違背法令致影響事實之認定,或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者,應發回或發交原上訴或初審軍事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本條情形,涉及事實之認定及被告之審級利益,自應發回或發交原上訴或初審軍事法院,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及第四百條體例,予以增列。

  • 上訴名詞
  • 判決違背法令名詞
  • 諭知名詞
  • 錯誤名詞
  • 撤銷名詞
(0450622 制定)

覆審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   提審或蒞審,應令知原審軍事審判機關;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按本條情形,涉及事實之認定及被告之審級利益,自應發回或發交原上訴或初審軍事法院,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及第四百條體例,予以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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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99 條規定:「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對於上訴之案件,因原判決違背法令致影響事實之認定,或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