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軍事審判法第198條的解釋如下: 1.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時,應以判決駁回。這表示法院認為上訴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拒絕受理上訴。 2.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即使上訴無理由,但原判不當或違法時,應將原審判決中被上訴的部分撤銷,並在該案件上做出新的判決。這表示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錯誤或違反法律,因此需要進行修正。 3. 但如果原審判決中存在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的情況,而這些情況係不當的,則可以撤銷原審判決並將案件退回原審軍事法院重新審理。這表示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在這些方面存在錯誤,需要重新審理和解決。 根據以上解釋,軍事審判法第198條主要涉及上訴軍事法院對上訴的處理方式和修正原審判決的權限。
聲請覆判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聲請覆判。 對於判決之一部聲請覆判者,其有關係之部份,視為亦已聲請覆判。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軍事法院。 上訴軍事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上訴軍事法院有初審管轄權,應為初審之判決。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適用於提審或蒞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八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及「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三、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已增訂「管轄錯誤判決」之規定,爰於第一項但書配合增訂。 四、第三項未修正。
聲請覆判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聲請覆判。 對於判決之一部聲請覆判者,其有關係之部份,視為亦已聲請覆判。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八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及「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三、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已增訂「管轄錯誤判決」之規定,爰於第一項但書配合增訂。 四、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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