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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98 條
- 1.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軍事法院。
- 2.上訴軍事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上訴軍事法院有初審管轄權,應為初審之判決。
- 3.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適用於提審或蒞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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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軍事審判法第198條的解釋如下: 1.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時,應以判決駁回。這表示法院認為上訴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拒絕受理上訴。 2.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即使上訴無理由,但原判不當或違法時,應將原審判決中被上訴的部分撤銷,並在該案件上做出新的判決。這表示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錯誤或違反法律,因此需要進行修正。 3. 但如果原審判決中存在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的情況,而這些情況係不當的,則可以撤銷原審判決並將案件退回原審軍事法院重新審理。這表示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在這些方面存在錯誤,需要重新審理和解決。 根據以上解釋,軍事審判法第198條主要涉及上訴軍事法院對上訴的處理方式和修正原審判決的權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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