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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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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軍事法院。
  2. 2.上訴軍事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上訴軍事法院有初審管轄權,應為初審之判決。
  3. 3.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適用於提審或蒞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軍事審判法第198條的解釋如下: 1.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時,應以判決駁回。這表示法院認為上訴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拒絕受理上訴。 2.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即使上訴無理由,但原判不當或違法時,應將原審判決中被上訴的部分撤銷,並在該案件上做出新的判決。這表示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錯誤或違反法律,因此需要進行修正。 3. 但如果原審判決中存在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的情況,而這些情況係不當的,則可以撤銷原審判決並將案件退回原審軍事法院重新審理。這表示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在這些方面存在錯誤,需要重新審理和解決。 根據以上解釋,軍事審判法第198條主要涉及上訴軍事法院對上訴的處理方式和修正原審判決的權限。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聲請覆判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聲請覆判。   對於判決之一部聲請覆判者,其有關係之部份,視為亦已聲請覆判。

(0881001 全文修正)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軍事法院。   上訴軍事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上訴軍事法院有初審管轄權,應為初審之判決。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適用於提審或蒞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八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及「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三、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已增訂「管轄錯誤判決」之規定,爰於第一項但書配合增訂。   四、第三項未修正。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 自為判決名詞
  • 諭知名詞
  • 錯誤名詞
  • 提審名詞
(0450622 制定)

聲請覆判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聲請覆判。   對於判決之一部聲請覆判者,其有關係之部份,視為亦已聲請覆判。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八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及「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三、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已增訂「管轄錯誤判決」之規定,爰於第一項但書配合增訂。   四、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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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98 條規定:「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