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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19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軍事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軍事審判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軍事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軍事法院受理案件或不受理案件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軍事檢察官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軍事審判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十五、判決理由對於被告有利之陳述或辯護意旨不予採納,而未經記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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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 197 條列舉了軍事法院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包括組織不合法、應迴避的審判官參與審判、未按法律要求禁止公開審判、軍事法院管轄的有無不當、案件受理或不受理不當、被告未到庭進行審判、應指定辯護人但未到庭辯護的案件、未經軍事檢察官到庭陳述而審判、未停止或更新應停止或更新的審判、未調查應調查的證據、未給予被告最後陳述的機會、未判決已受請求之事項或未予請求之事項的判決、未參與審理的審判官參與判決、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未採納有利於被告的陳述或辯護等情形。 參考資料中並無與軍事審判法第 197 條具體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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