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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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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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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96條規定,若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即表示該判決違背法令。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正確適用法律,切勿違背相關法令。這也是維護司法正義以及公平性的重要原則之一。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有權提起上訴,以糾正判決中的法律錯誤。 該範例中的第一篇法案提到了法律適用不當的情況,並指出了相關的法條依據。具體來說,被告提起非常上訴,聲稱上訴法院對其案件的審判違背了法律。他們引用了《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以及《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和第6條,該條文確定了被告的上訴權利。他們還提到了法院誤判不利於被告的合法上訴的情況。最後,他們引用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271號,作為他們論述的參考。 該範例中的第二篇法案涉及到被告無審判權的情況。被告提起非常上訴,稱原審法院對案件的審判違背了法令,原審犯的錯誤在於未謹慎審查被告的軍人身分。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和第5條第2項,現役軍人犯罪應受軍事審判。然而,根據兵役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被告在行為時還是現役軍人。此外,檢察官還引用了懲治盜匪條例全部均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的觀點,以支持被告應受軍事審判的論點。 綜上所述,《軍事審判法》第196條指出,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為違背法令。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有權提起上訴,以糾正法律錯誤的判決。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認聲請覆判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聲請覆判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0881001 全文修正)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判決違背法令,除次條規定外,尚有其他原因,而本法原條文尚無概括規定可資適用,亦無準用規定,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增訂本條。

  • 法令名詞
(0450622 制定)

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認聲請覆判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聲請覆判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判決違背法令,除次條規定外,尚有其他原因,而本法原條文尚無概括規定可資適用,亦無準用規定,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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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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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96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