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根據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195條規定了上訴軍事法院對於上訴的駁回情形以及補正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者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者當事人已經喪失了上訴權,則應以判決駁回之。然而,如果當事人的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並且沒有經過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則上訴軍事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根據資料提供的範例和參考資料,我們無法具體知道使用這一法條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例子。
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不合法律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四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增列「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及對「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未經原審命補正者,應定期命補正。
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四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增列「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及對「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未經原審命補正者,應定期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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