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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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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195條規定了上訴軍事法院對於上訴的駁回情形以及補正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者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者當事人已經喪失了上訴權,則應以判決駁回之。然而,如果當事人的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並且沒有經過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則上訴軍事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根據資料提供的範例和參考資料,我們無法具體知道使用這一法條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例子。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0881001 全文修正)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不合法律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四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增列「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及對「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未經原審命補正者,應定期命補正。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0450622 制定)

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四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增列「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及對「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未經原審命補正者,應定期命補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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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95 條規定:「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