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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195 條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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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195條規定了上訴軍事法院對於上訴的駁回情形以及補正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者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者當事人已經喪失了上訴權,則應以判決駁回之。然而,如果當事人的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並且沒有經過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則上訴軍事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根據資料提供的範例和參考資料,我們無法具體知道使用這一法條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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