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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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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94條的規定,如果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不等待被告的陳述而直接做出判決。這表示即使被告未到庭,法院仍有權進行審判並作出結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即使被告拒絕出席。具體來說,這條法條允許軍事法院在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而不必等待被告的陳述。例如,如果被告被傳喚出庭,但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院可以根據該條法條做出判決,無需等待被告陳述後再做出決定。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捨棄聲請覆判權及撤回聲請覆判,應以文書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於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準用之。   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者,喪失其聲請權。

(0881001 全文修正)

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二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 被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傳喚名詞
  • 逕行判決名詞
(0450622 制定)

捨棄聲請覆判權及撤回聲請覆判,應以文書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於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準用之。   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者,喪失其聲請權。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二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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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94 條規定:「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