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94條的規定,如果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不等待被告的陳述而直接做出判決。這表示即使被告未到庭,法院仍有權進行審判並作出結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即使被告拒絕出席。具體來說,這條法條允許軍事法院在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而不必等待被告的陳述。例如,如果被告被傳喚出庭,但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院可以根據該條法條做出判決,無需等待被告陳述後再做出決定。
捨棄聲請覆判權及撤回聲請覆判,應以文書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於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準用之。 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者,喪失其聲請權。
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二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捨棄聲請覆判權及撤回聲請覆判,應以文書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於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準用之。 捨棄聲請覆判權或撤回聲請覆判者,喪失其聲請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零二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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