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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194 條

被告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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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94條的規定,如果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不等待被告的陳述而直接做出判決。這表示即使被告未到庭,法院仍有權進行審判並作出結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即使被告拒絕出席。具體來說,這條法條允許軍事法院在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而不必等待被告的陳述。例如,如果被告被傳喚出庭,但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院可以根據該條法條做出判決,無需等待被告陳述後再做出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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