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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93 條
上訴軍事法院,應就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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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93條規定,上訴軍事法院在審查上訴案件時,應對原審判決經上訴的部分進行調查。根據這條法條,上訴軍事法院有責任對上訴案件中被上訴的部分進行詳細的調查,以了解相關的事實情況和法律依據。這可以包括重新審視證人證據、物證和其他相關資料,以確定原審判決是否正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上訴法院能夠對上訴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以確保正義得以實現。 舉例來說,例如一個被判犯有謀殺罪的被告上訴至上訴軍事法院,該法院應對原審判決中涉及的上訴部分進行調查,包括重新審視證人的證詞、現場調查報告、法庭記錄等相關證據。如果上訴法院發現原審判決的事實認定有問題,或者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則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修改或更正原審判決。這樣可以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保護,並維護司法公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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