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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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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92條,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在依第101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這意味著在審判過程中,審判長必須命令上訴人陳述他們上訴的要點或理由。詳細情節可能需要參考該法條的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有聲請覆判權之人,得捨棄其聲請權。   聲請覆判於覆判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聲請,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0881001 全文修正)

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三、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0450622 制定)

有聲請覆判權之人,得捨棄其聲請權。   聲請覆判於覆判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聲請,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三、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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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92 條規定:「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