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92條,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在依第101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這意味著在審判過程中,審判長必須命令上訴人陳述他們上訴的要點或理由。詳細情節可能需要參考該法條的相關資料。
有聲請覆判權之人,得捨棄其聲請權。 聲請覆判於覆判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聲請,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三、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有聲請覆判權之人,得捨棄其聲請權。 聲請覆判於覆判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聲請,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三、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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