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軍事審判法第191條,當被告對判決進行上訴時,若未明確聲明為一部上訴或全部上訴,法院會將其視為全部上訴。另外,如果判決的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而一部分的上訴會影響到全部判決,這些有關係的部分也會被視為已上訴。在這種情況下,上訴審理應該考慮全部起訴事實,作出適當的判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中有多個獨立的犯罪事實,本應一起處罰,但軍事法院僅就其中一部分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判決,而其他部分的犯罪事實被漏未判決,此時被告可以要求補行判決。未被判決的那部分既沒有判決確定,也沒有提起非常上訴的依據。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 相關判例: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59號判決
在監所之被告聲請覆判者,應經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文書;其於聲請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文書者,視為聲請期間內之聲請。 被告不能自作聲請文書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聲請文書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軍事審判機關。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八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在監所之被告聲請覆判者,應經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文書;其於聲請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文書者,視為聲請期間內之聲請。 被告不能自作聲請文書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聲請文書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軍事審判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八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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