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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91 條
- 1.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 2.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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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軍事審判法第191條,當被告對判決進行上訴時,若未明確聲明為一部上訴或全部上訴,法院會將其視為全部上訴。另外,如果判決的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而一部分的上訴會影響到全部判決,這些有關係的部分也會被視為已上訴。在這種情況下,上訴審理應該考慮全部起訴事實,作出適當的判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中有多個獨立的犯罪事實,本應一起處罰,但軍事法院僅就其中一部分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判決,而其他部分的犯罪事實被漏未判決,此時被告可以要求補行判決。未被判決的那部分既沒有判決確定,也沒有提起非常上訴的依據。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 相關判例: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59號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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