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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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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之案件,原審軍事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訴審軍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90條的規定,上訴之案件,原審軍事法院應該迅速將該案的卷宗和證物送交給上訴審軍事法院。具體來說,如果在上訴程序中,當事人對原審判決不滿並提起上訴,原審軍事法院負責將與該案有關的所有案件文件和證據材料轉交給上訴審軍事法院,以便上訴審判的進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上訴審判能夠基於完整、正確的案件資料來進行。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聲請覆判,應以文書提出於原審軍事審判機關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聲請者,得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制作筆錄。   前項聲請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審判機關抄錄繕本,送達於被告並通知其答辯。

(0881001 全文修正)

上訴之案件,原審軍事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訴審軍事法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七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 上訴名詞
(0450622 制定)

聲請覆判,應以文書提出於原審軍事審判機關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聲請者,得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制作筆錄。   前項聲請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審判機關抄錄繕本,送達於被告並通知其答辯。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七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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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90 條規定:「上訴之案件,原審軍事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訴審軍事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