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之案件,原審軍事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訴審軍事法院。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90條的規定,上訴之案件,原審軍事法院應該迅速將該案的卷宗和證物送交給上訴審軍事法院。具體來說,如果在上訴程序中,當事人對原審判決不滿並提起上訴,原審軍事法院負責將與該案有關的所有案件文件和證據材料轉交給上訴審軍事法院,以便上訴審判的進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上訴審判能夠基於完整、正確的案件資料來進行。
聲請覆判,應以文書提出於原審軍事審判機關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聲請者,得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制作筆錄。 前項聲請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審判機關抄錄繕本,送達於被告並通知其答辯。
上訴之案件,原審軍事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訴審軍事法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七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聲請覆判,應以文書提出於原審軍事審判機關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聲請者,得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制作筆錄。 前項聲請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審判機關抄錄繕本,送達於被告並通知其答辯。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七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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