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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89 條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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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9條,如果原審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的法律程序有問題,或者按照法律不應准許上訴,或者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軍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然而,如果上訴的不合法律程序可以補正,原審軍事法院應定期限給予上訴人補正的機會。 根據最新法規與相關案例資料,如果檢察官認為上訴程序有問題,並且上訴人有能力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則檢察官應該告知上訴人並指定補正的期限。如果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了補正,則法院應重新評估上訴案件,否則,法院將根據不合法律程序的裁定駁回上訴。 舉例來說,如果上訴人在上訴過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文件或材料,而檢察官認為這是可以補正的,則檢察官可以通知上訴人,在一定期限內補正文件或材料的不足。如果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內完成了補正,則法院將重新審理上訴案件;如果上訴人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則法院將以不合法律程序的理由駁回上訴。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 最高軍事法院判例 - 相關法律解釋與法院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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