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8條,如果當事人選擇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迅速通知相關當事人。這意味著一旦當事人決定放棄或撤回上訴,法院書記官有責任立即通知他們。 在這個情境中,未提到當事人捨棄或撤回上訴的具體細節,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
判決經依前條聲請覆判後,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轉呈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聲請,依職權送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覆判之。
判決經依前條聲請覆判後,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轉呈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聲請,依職權送請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五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判決經依前條聲請覆判後,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轉呈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聲請,依職權送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覆判之。
判決經依前條聲請覆判後,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轉呈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聲請,依職權送請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五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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