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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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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8條,如果當事人選擇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迅速通知相關當事人。這意味著一旦當事人決定放棄或撤回上訴,法院書記官有責任立即通知他們。 在這個情境中,未提到當事人捨棄或撤回上訴的具體細節,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3

(0450622 制定)

判決經依前條聲請覆判後,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轉呈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聲請,依職權送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覆判之。

(0451211 修正)

判決經依前條聲請覆判後,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轉呈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聲請,依職權送請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五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 捨棄上訴權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0450622 制定)

判決經依前條聲請覆判後,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轉呈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聲請,依職權送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覆判之。

(0451211 修正)

判決經依前條聲請覆判後,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轉呈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聲請,依職權送請管轄之覆判機關覆判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五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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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88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