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187條規定了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在審判期日時,也可以以口頭形式表達。此外,該條還提到了第一百八十四條的適用情況,表示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時可以參考該條的規定。而根據上訴人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將會失去其上訴權利。 根據《軍事判例》第1387期第862頁刑事判決書(88年度租字18號),當事人在審判期日上以書狀捨棄上訴權,法院予以接受。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捨棄了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聲請覆判。 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聲請覆判。 被告之直屬長官為被告之利益,得聲請覆判。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聲請覆判。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覆判。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對覆判庭之判決,不得聲請再覆判。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四條移列,文字作相應修正。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文書」修正為「書狀」,俾用語一致。 三、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當事人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聲請覆判。 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聲請覆判。 被告之直屬長官為被告之利益,得聲請覆判。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聲請覆判。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覆判。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對覆判庭之判決,不得聲請再覆判。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四條移列,文字作相應修正。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文書」修正為「書狀」,俾用語一致。 三、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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