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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2. 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3.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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