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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87 條

  1. 1.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2. 2.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3. 3.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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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87條規定了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在審判期日時,也可以以口頭形式表達。此外,該條還提到了第一百八十四條的適用情況,表示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時可以參考該條的規定。而根據上訴人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將會失去其上訴權利。 根據《軍事判例》第1387期第862頁刑事判決書(88年度租字18號),當事人在審判期日上以書狀捨棄上訴權,法院予以接受。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捨棄了上訴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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