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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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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2. 2.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3. 3.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87條規定了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在審判期日時,也可以以口頭形式表達。此外,該條還提到了第一百八十四條的適用情況,表示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時可以參考該條的規定。而根據上訴人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將會失去其上訴權利。 根據《軍事判例》第1387期第862頁刑事判決書(88年度租字18號),當事人在審判期日上以書狀捨棄上訴權,法院予以接受。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捨棄了上訴權。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當事人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聲請覆判。   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聲請覆判。   被告之直屬長官為被告之利益,得聲請覆判。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聲請覆判。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覆判。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對覆判庭之判決,不得聲請再覆判。

(0881001 全文修正)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四條移列,文字作相應修正。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文書」修正為「書狀」,俾用語一致。   三、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0450622 制定)

當事人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聲請覆判。   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聲請覆判。   被告之直屬長官為被告之利益,得聲請覆判。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聲請覆判。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覆判。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對覆判庭之判決,不得聲請再覆判。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四條移列,文字作相應修正。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文書」修正為「書狀」,俾用語一致。   三、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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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87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