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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84 條

  1. 1.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2. 2.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
  3. 3.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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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有關條文及解釋如下: 軍事審判法第184條規定: 1.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根據上述法條,被告在監所內,如果在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則視為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這意味著,對於被告在監所內的情況,有特殊的法定程序可以提起上訴,並且不會因為在監所內而受到不利影響。 2.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 由於這是對於被告在監所內的情況而設立的特殊程序,被告可能無法自行製作上訴書狀,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監所公務員應代為製作上訴書狀。這保障了被告的上訴權益,即使他們在監所內並無法自行執行相關程序。 3. 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 根據這條規定,一旦監所長官接受了被告的上訴書狀,應當記錄下接受的日期和時間,並將上訴書狀送交原審軍事法院。這確保了上訴程序的正確進行,並確定了上訴書狀的接收時間,對於後續的訴訟程序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總結來說,軍事審判法第184條的規定主要是爲了保障在監所中的被告的訴訟權益,確保他們有合法的上訴程序可以使用,並且提供了具體的程序和要求,以確保上訴程序的正確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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