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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2. 前項上訴,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其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者,並應通知其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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