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3條的規定,對於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如果被告在宣示判決時以口頭方式提出上訴,則由書記官製作筆錄。除非上訴由被告提出,否則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給被告。對於不利於被告的上訴,軍事法院還應通知被告做出答辯。參考資料可能包含軍事審判法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庭判例。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被告有利之陳述及辯護意旨不採納之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前項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其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者,並應通知其答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參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文書」修正為「書狀」,以期用語一致,並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三、第二項將「聲請」修正為「上訴」,並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被告有利之陳述及辯護意旨不採納之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參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文書」修正為「書狀」,以期用語一致,並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三、第二項將「聲請」修正為「上訴」,並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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