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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83 條
- 1.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 2.前項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其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者,並應通知其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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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3條的規定,對於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如果被告在宣示判決時以口頭方式提出上訴,則由書記官製作筆錄。除非上訴由被告提出,否則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給被告。對於不利於被告的上訴,軍事法院還應通知被告做出答辯。參考資料可能包含軍事審判法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庭判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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