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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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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2. 2.前項上訴,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其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者,並應通知其答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3條的規定,對於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如果被告在宣示判決時以口頭方式提出上訴,則由書記官製作筆錄。除非上訴由被告提出,否則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給被告。對於不利於被告的上訴,軍事法院還應通知被告做出答辯。參考資料可能包含軍事審判法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庭判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被告有利之陳述及辯護意旨不採納之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前項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其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者,並應通知其答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參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文書」修正為「書狀」,以期用語一致,並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三、第二項將「聲請」修正為「上訴」,並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 上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0450622 制定)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被告有利之陳述及辯護意旨不採納之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參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文書」修正為「書狀」,以期用語一致,並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三、第二項將「聲請」修正為「上訴」,並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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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83 條規定:「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