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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82 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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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82條規定了上訴期間和其有效性。根據該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計算方式是從送達判決後的日期起算。換句話說,當收到判決書後的十日內提起上訴是有效的。然而,該條還提到了一個例外情況,即在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上訴也是有效的。這意味著,即使在判決宣示之前提起上訴,只要在送達之後的十日內提起,仍然是有效的。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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