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軍事審判法第182條規定了上訴期間和其有效性。根據該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計算方式是從送達判決後的日期起算。換句話說,當收到判決書後的十日內提起上訴是有效的。然而,該條還提到了一個例外情況,即在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上訴也是有效的。這意味著,即使在判決宣示之前提起上訴,只要在送達之後的十日內提起,仍然是有效的。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6)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二、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移列。將「聲請覆判」修正為「上訴」。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二、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移列。將「聲請覆判」修正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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