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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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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82條規定了上訴期間和其有效性。根據該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計算方式是從送達判決後的日期起算。換句話說,當收到判決書後的十日內提起上訴是有效的。然而,該條還提到了一個例外情況,即在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上訴也是有效的。這意味著,即使在判決宣示之前提起上訴,只要在送達之後的十日內提起,仍然是有效的。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6)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二、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0881001 全文修正)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移列。將「聲請覆判」修正為「上訴」。

  • 上訴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 宣示名詞
  • 上訴名詞
(0450622 制定)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二、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移列。將「聲請覆判」修正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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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82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