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181

快速跳轉
  1. 1.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2. 2.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原上訴軍事法院應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3. 3.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4. 4.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5. 5.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6. 6.對於前項高等法院之判決,不得再上訴。
  7. 7.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於戰時及第二百零四條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的釋義,這是一個關於軍事審判上訴程序的法條。根據第一項,被告不服原審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可以上訴至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以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判決,則不需要等待上訴,原上訴軍事法院應按職權直接將這些案件轉送至管轄的上級軍事法院審判,并通知當事人。此外,第二項規定了宣告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上訴判決應由原上訴軍事法院直接送交最高法院審判,并通知當事人。第三項明確規定,前兩項的情形直接視為被告已經提起上訴。第四項表示,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的上訴判決,可以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同樣地,第五項表示,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的上訴判決,也可以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然而,根據第六項的規定,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是不得再進行上訴的。最後,第七項規定了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在戰時和根據第204條不適用的情況下是不適用的。 資料來源:《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

立法沿革 3

(0450622 制定)

判決書應記載其判決之主文。   有罪之判決書,應將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分別記載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原上訴軍事法院應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被告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對於前項高等法院之判決,不得再上訴。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於戰時及第二百零四條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八條移列。   二、因不採覆判制,故條文文字配合作修正。   三、將第一項「管轄之覆判機關」修正為「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項體例,增訂職權審判案件應通知當事人之規定。   四、為保障人權,參照刑事訴訟法前述條項之規定,明定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應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增訂為第二項。   五、參照刑事訴訟法前述條文第五項,增訂「擬制上訴」之規定為第三項。   六、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第四二一六號解釋,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係基於憲法保障軍人訴訟權利及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使軍人得向最高法院上訴,增加審級救濟之利益,爰衡酌司法資源能量有限,應予妥適分配,明定被告不服中央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即便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既為中央軍事法院所判,仍得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增訂為第四項。   七、高級軍事法院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已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規定依職權或依聲請上訴最高法院,其餘有期徒刑之判決,亦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增訂為第五項。   八、前項案件既以高等法院為法律審,其所為判決自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爰增訂第六項。   九、增訂第七項,明定戰時及二百零四條不適用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至本項所稱「戰時」,係指修正條文第七條所稱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或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

(0920527 修正)

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原上訴軍事法院應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對於前項高等法院之判決,不得再上訴。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於戰時及第二百零四條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為落實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亦宜賦予軍事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之權利,爰將第四項及第五項「被告」修正為「當事人」。

  • 上訴名詞
  • 宣告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被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判決違背法令名詞
  • 第二百零四條條文
  • 軍事審判法204條文
(0450622 制定)

判決書應記載其判決之主文。   有罪之判決書,應將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分別記載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八條移列。   二、因不採覆判制,故條文文字配合作修正。   三、將第一項「管轄之覆判機關」修正為「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項體例,增訂職權審判案件應通知當事人之規定。   四、為保障人權,參照刑事訴訟法前述條項之規定,明定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應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增訂為第二項。   五、參照刑事訴訟法前述條文第五項,增訂「擬制上訴」之規定為第三項。   六、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第四二一六號解釋,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係基於憲法保障軍人訴訟權利及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使軍人得向最高法院上訴,增加審級救濟之利益,爰衡酌司法資源能量有限,應予妥適分配,明定被告不服中央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即便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既為中央軍事法院所判,仍得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增訂為第四項。   七、高級軍事法院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已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規定依職權或依聲請上訴最高法院,其餘有期徒刑之判決,亦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增訂為第五項。   八、前項案件既以高等法院為法律審,其所為判決自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爰增訂第六項。   九、增訂第七項,明定戰時及二百零四條不適用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至本項所稱「戰時」,係指修正條文第七條所稱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或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

(0920527 修正)

為落實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亦宜賦予軍事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之權利,爰將第四項及第五項「被告」修正為「當事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81 條規定:「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