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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181 條

  1. 1.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2. 2.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原上訴軍事法院應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3. 3.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4. 4.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5. 5.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6. 6.對於前項高等法院之判決,不得再上訴。
  7. 7.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於戰時及第二百零四條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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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的釋義,這是一個關於軍事審判上訴程序的法條。根據第一項,被告不服原審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可以上訴至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以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判決,則不需要等待上訴,原上訴軍事法院應按職權直接將這些案件轉送至管轄的上級軍事法院審判,并通知當事人。此外,第二項規定了宣告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上訴判決應由原上訴軍事法院直接送交最高法院審判,并通知當事人。第三項明確規定,前兩項的情形直接視為被告已經提起上訴。第四項表示,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的上訴判決,可以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同樣地,第五項表示,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的上訴判決,也可以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然而,根據第六項的規定,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是不得再進行上訴的。最後,第七項規定了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在戰時和根據第204條不適用的情況下是不適用的。 資料來源:《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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