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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
  2. 告訴人、被害人或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具備理由,請求軍事檢察官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
  3. 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
  4. 被告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
  5.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以被告名義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6. 對於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除依本法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者外,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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