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0條,當事人不服初審判決可以向上級軍事法院提起上訴。此外,告訴人、被害人或被告的上級軍事機關長官也可以根據理由請求軍事檢察官上訴,而軍事檢察官則可以為被告的利益上訴。被告的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為被告的利益上訴,而原審的辯護人可以以被告的名義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對於上級軍事法院的判決,除了可以依據軍事審判法上訴到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其他法院不能再上訴。這些規定可以保護當事人及相關人士的權益,確保公平的審判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條至第一百七十八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當事人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 告訴人、被害人或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具備理由,請求軍事檢察官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 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 被告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以被告名義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對於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除依本法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者外,不得再上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七條移列。 二、因不採覆判制,故本條條文文字作相應修正。 三、為兼顧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權益,並配合本法刪除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軍事長官核判權及覆議權,爰增訂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以下依序向後移列。 四、被告之直屬長官為被告之利益,得獨立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爰與法定代理人並列為第四項。 五、原審之辯護人並非獨立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第三○六號解釋,應以被告名義為之,爰於第五項明定。 六、本法已增訂部分案件得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爰配合修正第六項。
第一百七十六條至第一百七十八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七條移列。 二、因不採覆判制,故本條條文文字作相應修正。 三、為兼顧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權益,並配合本法刪除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軍事長官核判權及覆議權,爰增訂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以下依序向後移列。 四、被告之直屬長官為被告之利益,得獨立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爰與法定代理人並列為第四項。 五、原審之辯護人並非獨立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第三○六號解釋,應以被告名義為之,爰於第五項明定。 六、本法已增訂部分案件得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爰配合修正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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