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軍事審判法第179條規定,如果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的規定與軍事審判法不矛盾的話,就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軍事審判法在審判程序上適用了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但是有些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的規定無法準用,並且原判決未詳細說明為何不準用這些修正後的規定。
戰時犯叛亂罪,其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敵人,經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者,為公示送達後,於審判期日,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戰時犯叛亂罪,其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敵人,經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者,為公示送達後,於審判期日,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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