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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78 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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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循軍事審判法第178條的規定,如果羈押中的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者是軍事審判法第169條第3款、第4款規定的不受理判決,則視為撤銷羈押。然而,在上訴期間或者上訴中,如果被告能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則應命令進行相應的處置。只有在無法提供保證、責付或限制住居,且存在必要情況的情況下,才能繼續羈押被告。 備註:由於軍事審判法第178條並無具體舉例,所以無法提供關聯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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