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78 條
快速跳轉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深度解讀
依循軍事審判法第178條的規定,如果羈押中的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者是軍事審判法第169條第3款、第4款規定的不受理判決,則視為撤銷羈押。然而,在上訴期間或者上訴中,如果被告能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則應命令進行相應的處置。只有在無法提供保證、責付或限制住居,且存在必要情況的情況下,才能繼續羈押被告。 備註:由於軍事審判法第178條並無具體舉例,所以無法提供關聯的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諭知名詞
- 緩刑名詞
- 罰金名詞
- 訓誡名詞
-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撤銷羈押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上訴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軍事審判法 第 16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