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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之軍事法院及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2. 合於職權上訴者,宣示時應告知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及上訴之軍事法院。
  3. 第一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之直屬長官及其上級軍事機關長官,受送達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軍事檢察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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