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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77 條
- 1.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之軍事法院及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 2.合於職權上訴者,宣示時應告知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及上訴之軍事法院。
- 3.第一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之直屬長官及其上級軍事機關長官,受送達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軍事檢察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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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 177 條是有關上訴程序的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判決宣示時,軍事法院應告知上訴者的上訴期限以及提出上訴的軍事法院,並將這些資訊記載在送達給被告的判決正本上。根據第二項規定,符合職權上訴的當事人,在判決宣示時應被告知提出答辯書的期限以及上訴的軍事法院。根據第三項規定,判決正本還應該送達給被害人、告訴人、被告的直屬長官以及他們的上級軍事機關長官,這些受送達的人可以在上訴期間內向軍事檢察官提供意見。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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