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被告有利之陳述,及辯護意旨不採納之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軍事審判法第176條規定了有罪判決書應該在理由內記載的事項。根據該條款所提及的各項事項,可以提供以下解釋: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此項規定要求在判決書的理由部分詳細記載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也就是說,法院應該清楚說明判決的基礎是哪些證據以及為什麼這些證據支持了對被告的認定。 二、對被告有利之陳述,及辯護意旨不採納之理由: 根據此條款,法院應該在判決書的理由內記載對被告有利的陳述以及為什麼法院沒有採納這些陳述作為判決的依據。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76條,有罪判決書應該記載在科刑時,法院對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所審酌的情況,也就是考慮到刑法規定的相關事項時所做的思考與衡量。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此條款要求判決書中應該記載判決中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的理由。也就是法院應說明為什麼判決中的刑罰有所變動。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法院判決中選擇對被告進行訓誡或者緩刑,判決書應該明確說明為什麼作出這樣的選擇。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法院判決中要求諭知保安處分,判決書應該具體說明為什麼需要這樣的保安處分。 七、適用之法律: 最後,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76條,判決書應該明確說明適用的法律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解釋主要是基於對軍事審判法第176條的理解,並沒有具體指出參考資料中的範例與法律來源。因此,具體範例與參考資料的提供有待進一步確認。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毋庸科刑者。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被告有利之陳述,及辯護意旨不採納之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三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毋庸科刑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三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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